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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社會撫養費引發的政治與政策爭議,在近兩年來的輿論場上極容易成為焦點。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從《送審稿》中的內容來看,對征收標準、征收主體和征收程度均給出了明確規定,這很可能會在具體政策層面消除以往喧囂紛擾的局面。
  送審稿最引人註目的改變無疑是統一了征收標準,根據2002年《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具體的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以北京為例,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10倍征收,而廣州的標準則是3-6倍。《送審稿》明確了計徵基本標準,並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再者,此前征收社會撫養費的主體分散,一些基層政府的計生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態度惡劣、行為過界,引發了“牽牛扒房”等惡性事件。《送審稿》規範了征收主體,限制了委托征收權限。明確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征收機關)作出書面征收決定。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只能擔負開展社會撫養費征收的調查取證工作。除此之外,新規還規定,流動人口無論生育行為發生在哪裡,均按戶籍所在地標準征收,現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
  征收標準和征收主體需要明確,而征收費用的總額及其去向,也必須透明公開。為此,《送審稿》擬規定:縣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征收總額,接受社會監督。社會撫養費一律上繳國庫,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征收機關。此前輿論多次引發熱議,其原因都在於一些公民或律師要求當地政府公開社會撫養費總額及其去向。新的條例出台後,地方政府必須主動公開數據,這也算是看得見的一點進步。
  儘管問題的內核依舊存在諸多爭論,但如果將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具體規定看成是一項現代政府的公共政策,那麼,政策的邊界清晰、具有可執行性,成為本次征收社會撫養費政策修訂最重要的改觀。而鑒於社會撫養費隸屬於政府的財政收入,所以,在預算階段,該部分收益的去向也就成了值得追問的一個問題。
  當然,在看到社會撫養費的征收規定逐步回歸公共政策的制定邏輯時,也需要看到,在議程設置環節,公眾的聲音還未能更加有效地介入;在政策評估階段,決策者也未能更加廣泛地吸納各方觀點。因此,我們看到新的規定有助於社會治理上的清晰、準確,在未來,我們也希望政策的議程設置、評估環節,能夠實現更加全方位的互動與溝通。  (原標題:[短評]讓社會撫養費征收回歸“公共政策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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